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現場監理行為的通知

    公布期限 : 2022-11-30 08:41:49     原作者(zhe) :     來源地 :

    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現場監理行為的通知
    蘇建筑安全委辦〔2022〕30號
    各縣級市(區)住建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領域“零事故”目標行動要求,規范安全生產監理行為,強化工程監理企業安全責任落實,現就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行為通知如下:
    一、明確施工現場監理人員配備標準 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結合本市實際,現明確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 人員各階段配備標準(詳見附件1、2、3)。該標準為基本要求,若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數量高于上述標準的,以合同為準。
    二、規范監理安全巡視檢查行為
    (一)巡視檢查頻次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原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等有關規定,現明確監理安全巡視檢查頻次如下:
    1.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組織進行日常安全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1次;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應對專業監理工程師巡視檢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并每周組織至少1次安全巡視檢查。巡視檢查范圍為施工現場、生活區和項目部,包括各單位工程、宿舍、食堂等。巡視檢查情況記入專項巡視檢查記錄或《監理日志》。
    2.在危大工程實施期間,由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專項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1次;在超危大工程實施期間,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組織專項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1次。巡視檢查情況記入江蘇省監理用表(第六版修訂版)《危大工程巡視檢查記錄表A.0.18》。 3.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開展極端災害天氣、疫情防控、消防、節假日等專項安全巡視檢查。
    (二)巡視檢查內容
    1.項目監理機構日常的巡視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2)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3)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按照項目監理機構的指令,落實整改的情況;
    (4)項目監理機構簽發的工程暫停令執行情況; (5)揚塵環保、疫情防控、文明創建、圍擋公益廣告等情況。
    2.項目監理機構應對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加強專項巡視檢查,專項巡視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深基坑工程; (2)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加節和附墻工程; (3)各類工具式模板安裝拆卸工程; (4)高支模工程; (5)腳手架拆除工程; (6)附著升降腳手架安裝、拆卸和升降工程; (7)高處作業吊籃的安裝拆卸工程; (8)大型結構或設備吊裝工程; (9)采用尚無國家標準的四新技術工程; (10)其它。
    (三)巡視檢查記錄 項目監理機構安全巡視檢查應有書面記錄,記錄必須真實、完整、有效,能反映現場問題和處理措施。安全巡檢時用監理記錄儀記錄,并按要求及時上傳至蘇州市建筑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理監管系統(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理監管系統”)。
    三、加強監理現場查處 監理機構在安全巡視檢查過程中應嚴格依據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安全隱患,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對于情況嚴重的,監理機構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屬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主監員報告。
    四、嚴格工程監理企業監管
    (一)量化考核 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全面使用質量安全監理監管系統。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項目主監員通過質量安全監理監管系統、實名制系統,適時查看監理人員到崗履職、使用監理記錄儀等情況;對查看發現的問題,督促項目監理機構限期整改到位;監理機構拒不整改的,按有關規定處置到位;每季度末對監理企業監理人員到崗、安全巡視檢查情況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經所屬單位確認后按一定比例納入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
    (二)嚴格處置 屬地住建部門及其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所列情形之一、而監理企業在日常巡視檢查過程中未發現的,按下列要求處置:
    1.首次發生的,由屬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監理單位開具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每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0.1分的標準,扣減該企業當季信用綜合評價分。
    2.同一情形發生二次及以上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監理單位立案查處。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上級有關部門在本文件印發之日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蘇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2.蘇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3.蘇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蘇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1月23日